冯玉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环节缩短用地审批时间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改进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商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公路等线性独立选址项目的用地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我部高度重视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不断改进用地审批工作,着力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例如,国家重点公路项目因受季节影响、工期紧等急需先行开工建设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后,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同时,考虑公路等线性工程点多、线长、面广的建设特点,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提高用地报批效率。
2020年3月,为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我部同步下放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事项。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提高了用地审批效率,有利于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依法依规及时落地。
二、关于在建设单位缴纳足额的土地指标购买费用,并提交相关承诺函承诺办理相关征地手续后,给予批准用地手续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严格耕地保护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我部先后出台了耕地“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等系列政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建设单位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情形规定,并依法完成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补偿登记、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项目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须依法履行相关征地程序。
在建设单位缴纳足额的土地指标购买费用,并提交相关承诺函承诺办理相关征地手续后,给予批准用地手续的建议,充分考虑和分析了公路项目建设的特点和实际,但与现有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要求不完全相符。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投资、交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完善法规政策,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法依规为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做好服务保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