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筱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立法工作和管理制度的建议》收悉。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立法工作和管理制度,对依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极为必要,您提出的有关建议我们将在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中积极采纳。现结合生态环境部和国家林草局的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速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我部正在牵头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2019年以来,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多份文件,初步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人为活动管控以及有关矛盾处置规则,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基础。同时,衔接自然保护地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工作,研究起草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管控、占用、调整、考核等相关规定,并先后多次征求相关部委、地方的意见建议,拟进一步完善后报国务院。
二、关于“严格把关红线划定方案”
我部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在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基层政府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划定过程中的突出矛盾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相继制定10余份文件,明确矛盾处理规则,严格审核划定方案。一是明确工作原则。坚持强化统筹,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做到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应划尽划,根据自然地理格局和生态功能划定,不预设比例指标;安全优先,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导向,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尽量减少新的不必要的矛盾冲突。二是建立联合机制。在国家和省两个层面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3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做到联合审查、联合报批;组建多领域院士、专家组成的联合技术团队,对重大技术问题会商研判,努力做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科学合理。三是严把成果质量。制定下发工作方案、成果提交要求和审核要点等,采用计算机逐图斑比对、实地踏勘、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与地方多轮反复对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占用红线的审批流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明确: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报国务院审批;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下一步,我部将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的范围、流程等规定,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体系。
四、关于“完善红线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红线保护”
目前,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待批复,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监测评估等信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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