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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22号(农业水利类298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司 时间:2021-11-22
        肖凯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与开垦耕地异地占补平衡机制的提案》收悉。该提案所提建议对我们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为压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201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耕地占补平衡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的原则。为落实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自然资源部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细化要求,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一是实行先补后占,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要求各地提前实施补充耕地,建设占用时使用储备补充耕地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二是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各类资金、各种途径补充(包括宅基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等)补充的耕地用于占补平衡;三是强化补充耕地核实认定,明确核定条件,严格核定程序和要求,落实核定责任,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四是推进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调剂,建立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发挥资源丰富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资源资金互补优势。
          同时,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以稳定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导各地优化项目工程设计,规范项目管理和新增耕地认定,提升耕地面积、质量和产能。从地方实际情况看,高标准农田建设成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的重要途径。随着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日益减少,高标准农田建设在补充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将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您提出的将补充耕地开垦基地按照高标准农田要求建设,鼓励建设成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推广应用现代农业技术,以城乡合作和“农超对接”方式销售农副产品等建议,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从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促进增产增收等方面积极考虑;关于将补充耕地开垦基地建设纳入发达与贫困地区对口支援和双向合作项目,以跨区域、大范围、城乡结合方式建设补充耕地开垦基地,实现耕地异地占补平衡的建议,目前相关制度已有规定,我们将重点抓好落实。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保障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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