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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实施的房山区中医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的征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04|行政区:房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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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公告

        京()政地征【20231号- 1

        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实施的房山区中医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23】1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2023年44日起,到2023年418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

        建设项目:房山区中医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

        土地用途:医院用地等

        征收土地位置: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元武屯村

        1. 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 阎村镇元武屯村 集体土地8.7246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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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56

        林地

        3.3034

        设施农用地

        0.0009

        草地

        0.0047

        合计

        8.7246

         

         

         

         

         

         

         

        1. 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元武屯村征地补偿费共计为9368.3013万元,全部采取货币补偿。元武屯村位于房山区VI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23万元/亩,补偿总金额3009.987万元,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9:1;人员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暂估6358.3143万元,最终以人力社保和民政部门根据北京市相关标准核算为准。

        2. 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北京市规定,本次征地安置农业人口59名;其中30名劳动力,22名超转人员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执行。

        3.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房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3 年4月4日


         

        征地公告

        京()政地征【20231号- 2

        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实施的房山区中医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23】1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2023年44日起,到2023年418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

        建设项目:房山区中医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

        土地用途:医院用地等

        征收土地位置: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肖庄村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 阎村镇肖庄村 集体土地0.2408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耕地

        0.2408

        合计

        0.2408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肖庄村征地补偿费共计为355.0998万元,全部采取货币补偿。肖庄村位于房山区VI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23万元/亩,补偿总金额83.076万元,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9:1;人员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暂估272.0238万元,最终以人力社保和民政部门根据北京市相关标准核算为准。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北京市规定,本次征地安置农业人口2名;其中1名劳动力,1名超转人员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执行。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房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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