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二)子项名称:
(三)审批类别:
(四)项目编码:
(二)《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有关条款:
1.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区基础信息;
(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
(七)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八)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2.第十四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有关要求,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的,应当编制、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矿山企业。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通过审查
编制的方案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等规定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相关方案编制技术规范要求。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资料名称 |
纸质文档份数 |
电子文档份数 |
1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及其附图 |
1 |
1 |
2 |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
1 |
1 |
注:申请材料要符合《保密法》相关规定。
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zwfw.mnr.gov.cn/)完成信息填报,提出审查申请,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邮寄或现场提交至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经政务大厅验收符合接收条件后受理,网上反馈接收回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随时登录该网站查询办理进度。
(二)审查
自然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部审查。
(三)公示、公告
自然资源部将通过评审的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组织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方案审查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方案审查申请,并要求我部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方案审查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改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方案审查申请,应当按照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方案通过审查后,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3.我部对申请人方案通过审查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