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申请
(二)子项名称: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一)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为自然资源部的,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卷材料的,应当出示身份证件;代理人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卷材料的,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请内容尽可能完整、明确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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