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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申请人对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申请

        (二)子项名称: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审批数量

        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自然资源部的复议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全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公民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户口本、军官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

          4.公民死亡,其近亲属代其申请行政复议的,需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5.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需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推选证明材料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2.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提交

        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方式

        (一)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法规司,邮编100812(建议通过邮局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并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二)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现场提交申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00

        办结时限

        (一)行政复议告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属于自然资源部的复议职责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二)不予受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四)受理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受理情况可在官方微信公众号“自然资源部”查询。(五)决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批结果

        结果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为自然资源部的,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卷材料的,应当出示身份证件;代理人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卷材料的,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请内容尽可能完整、明确描述。

        咨询途径

         

        监督投诉渠道

         

        办公地址和时间

         

        公开查询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

        快速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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