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子项名称: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12034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函 |
原件 |
纸质(原件) 电子(扫描件) |
1、要件、签章齐全、清晰、真实有效。 2、符合规定形式。 |
1.纸质件在召开评审会议时提交。 2.纸质件份数按评审会议和归档要求提交。领取复函时,按档案管理要求提交1份最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纸质文档。 |
2 |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
原件 |
纸质(原件) 电子(扫描件) |
||
3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 |
原件 |
纸质(原件) 电子(PDF) |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网上远程报送或现场提交评审备案申报报盘。
报送地点: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窗口(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报送网址:http://zwfw.zwxqzs.com/
报盘软件下载地址:http://zwfw.zwxqzs.com/down load/center/
(二)受理报件
自然资源部评审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对于符合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然资源部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期间,受理程序中止,未在规定期限内(1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的,受理程序终止。
(三)评审备案审查
自然资源部受理后,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自然资源部完成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评审备案结果。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zwxqzs.com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 ~ 11:30
下午2:00 ~ 5:00
查询电话:4000996938
查询网址:http://zwfw.zwxqzs.com/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