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叶明权]非常感谢孙主任的发言,孙主任全面介绍了会议四个方面主题的内容,从国土资源法治评价和国土资源法治保障方面系统阐述了国土资源法治建设的成效与不足,提出了国土资源法治保障主体思路的政策建议,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加快推进国土资源法治保障工程建设,我个人感觉发言思路清晰,理论性和系统性都非常强,有一些独到的见解,为我们这个研讨会作了非常好的主旨发言,也为在座的各位专家提供一个研讨的思路参考,谢谢大家!(2012-10-12 10:40)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孙英辉]第三部分 关于国土资源法治保障工程
加快推进“国土资源法治保障工程”建设既是一项十分紧迫的现实工作,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既需要立足当前、艰苦攻关,又必须锲而不舍、持之以恒。从广义上讲,这应当是全民族共同为之奋斗的战略性工程,是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支撑基础。就国土资源部门来说,也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全力推进的重大工程。“国土资源法治保障工程”,包括推进国土资源立法、执法、司法及监督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形成以守法为荣、以违法为耻的良好社会环境,使国土资源法治化成为生活准则和自觉行为。
一是制定法治建设规划,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建议国土资源部首先综合研究谋划,制定整体推进国土资源法治建设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且建立专项工作小组,引入法治建设方案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将重大法治建设事项,如基本法立法列为重点攻关项目。
二是落实法治工作责任,稳步推进法治建设。将国土资源法治保障工程分解到各个部门,同时建立部门间统筹协调推进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法治建设工作程序,明确实施步骤和时限要求,把法治建设责任纳入绩效考核。
三是推进法治保障工程建设常态化,逐年都有新进展。作为国土资源部政策法律研究支撑机构,法律中心应将“国土资源法治保障工程”具体化,加大基础工程、重点工程和攻坚工程的力度,把长远建设和年度行动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同时加强跟踪评估和完善,切实当好国土资源部的政策参谋和法律助手。
向在座的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介绍以上情况,是因为我们深知,完善国土资源立法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仅靠我们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推进国土资源法治保障工程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法律中心的独角戏,而应当成为有广大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广泛参与、国土资源系统普遍开展的研究探索活动。法律中心愿意为大家搭建更多更大的平台,提供更好更快的服务,使国土资源法治建设既声势浩大又扎扎实实的开展起来,不断取得新的成果。我发言就到这里,有错误的地方请各位专家、学者和到会的同志给予批评指正,谢谢大家!(2012-10-12 10:37)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孙英辉]第二部分 关于国土资源法治保障问题
目前国土资源法律制度体系初具规模,但存在以下问题,既存在可操作性还比较欠缺、法律责任规定强度过轻等微观制度上的问题,也存在国土资源基本法缺位、配套实施细则不足或滞后等宏观体系上的缺陷,难以与国土资源工作的现实需要相适应。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微观层面应致力于完善覆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修正”全过程、可操作的国土资源法律制度;在宏观层面应致力于构建以《土地法》、《地质矿产法》为统领,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单项法律及《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两法配套法规为支撑,以相关规章制度配套的国土资源法律保障体系。
一、国土资源法治评价
中国特色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包括土地管理法律和地质矿产法律两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国土资源法治建设在改革中起步,在创新中发展,逐步覆盖了土地与矿产资源管理活动和市场建设的各个领域,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一)国土资源法治建设成效
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土资源立法工作扎实推进、持续创新、成果丰硕。近十年来,国务院颁布了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近10部,国土资源部制定发布了30余部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出台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母法,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为支撑,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为主体的国土资源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土地管理立法。以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为标志,我国土地管理工作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二十多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社会各界认真贯彻和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在依法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推进合理利用土地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主要是确立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逐步完善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进一步将土地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确立下来。同时,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积极参与宏观调控,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积极参与宏观调控,有效推动了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深刻变化。
二是地质矿产立法。我国地质矿产立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是初期起步阶段。198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围绕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初步建立起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基本制度。第二个是改革推进阶段。通过制定《地质勘查市场管理办法》、《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及纲要》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基本实现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材料档案依法管理。第三个是深化推进阶段。修订《矿产资源法》,颁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最后是全面发展阶段。1998年以后国土资源部组建,逐步发布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建立了矿产资源依法行政体系,目前已经形成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二)国土资源法治建设不足
一是微观法律制度方面。国土资源立法虽然已经涉及“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修正”各方面的制度,但仍然存在部分法律法规在结构设计和内容上日渐陈旧问题;对重大理论问题研究相对薄弱,对重大现实问题应对有所不利,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缺乏新的突破;国土资源权力界定与配置不够清晰准确,集中统一管理的法律和体制障碍还比较明显;部分法律内容规定模糊或者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部分法律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效能较低等等这些问题。从而使当前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呈现出“三个背离”的趋势,就是: 国土资源法制建设的加强趋势与国土资源法律绩效相对低下或绩效下降下滑之间的背离;为建立公正有序的国土资源工作秩序而付出的高昂社会成本与较低水平的秩序效果甚至是局部性秩序恶化之间的背离;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在社会生活中的逐渐普及与法律公信力的某些衰退之间的背离。
二是宏观法律体系方面。国土资源立法缺乏体系化的建构思路,尚未形成由基本法、支撑法律和配套法规规章构成的有机体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主要有几个方面:
1.国土资源基本法的缺失。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均偏于强化对国土资源的行政管理,疏于民事规范。在立法指导思想,管理体制,权属界定、登记、流转、有偿使用,以及物权纠纷处理等方面还存在若干问题,例如:现行国土资源立法尚未形成完整的科学体系,缺少基本法的统领,呈现法群状态,在实践中往往无法自行解决法律间自身的矛盾和冲突;现行立法比较重管理、轻权利倾向仍比较明显,存在强化公法手段而弱化私法手段的问题,往往是以行政法、刑法代替民法的保护功能,带有泛公法保护的色彩;现行国土资源立法过于迁就当前资源管理体制,且所有权归属界限不清,主体虚化,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能处于无主状态;特别是现行国土资源物权统一登记尚未落实,分部门登记,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完善,效力不确定;现行国土资源流转机制不规范,对流转限制性规定过多,过于依赖行政手段以及不适当的国家干预,对资产和资本属性重视不够,市场在国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常常失灵,市场机制的外部不经济性导致的闲置、浪费和流失时有发生。
2.国土资源立法规划的缺失。立法规划是指由有权的主体,在职权范围内,为达到一定目的,按照一定原则,通过一定程序,运用一定技术,所编制的准备用以实施的关于立法工作的设想和部署。立法规划按性质讲,属于一种准法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国土资源相关法治建设,头绪众多,在总体层面上缺少从立法目标、任务、方向、战略等方面进行明确指引的纲领性计划,无法科学合理地调控国土资源立法进程,很难从立法任务时限、空间、内容、顺序以及其他方面提供国土资源立法工作行为准则,进而影响国土资源立法工作的推进和开展。
3.国土资源立法仍滞后于实际需求。土地和地质矿产管理在实践中日益发生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法律支撑,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面对各种复杂的国土资源法律关系,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调整。在土地管理方面,诸如土地督察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城市专项用地规划等重要的法律关系缺乏法律支持;在地质矿产方面,伴随着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业多年来的快速发展,地质找矿立法滞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领域的问题逐渐显现。
二、国土资源法治保障
(一)总体思路
国土资源法治保障制度完善的总体思路,是构建以《土地法》、《地质矿产法》基本法为统领,以各方面的单项法律为支撑,以有关配套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按照“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修正”的要求,改进现有相关制度,构建行之有效的新制度,并且使各项法律制度相互衔接,有机联系,形成制度合力。
(二)对策建议
一是加快出台国土资源急缺性立法。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急需, 暂时缺乏实践经验作为立法依据的问题, 应该考虑将短期应急立法与长远规划立法相结合,分别情况采取对策,同时也为国土资源基本法作好储备。1.对某些问题采用概括性(弹性)立法,即上位法仅作出原则的规定,规范主要方向,将具体规定交由下一层次法规来完成,待条件成熟时再行补充、完善。2.对暂时经验不足的问题可采用试验性立法的方法,即立法规定仅适用于少数特定地区或特定对象, 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试行,取得经验后再进行普遍适用的立法。3.对暂不宜作全国性统一立法规定的问题, 由各地根据本地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进行全国性立法。
二是加快启动国土资源基本法立法。国土资源基本法是形成国土资源法律体系的龙头和基础。国土资源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由土地矿产民事法律、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等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国土资源基本法,是指土地基本法——《土地法》和地质矿产基本法——《地质矿产法》。《土地法》的核心是界定、规范和调整土地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土地权利束或土地权利群,是极其复杂、相互联系与制约的物权集合。土地产权又可以分为自物权、他物权和从物权;而土地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也必须有严密、规范、科学的规则来规范。在此基础上,构建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治理、节约集约、规划管理和权利救济等法律体系,才能有效规范和正确引导土地的合理、科学与可持续利用,从而真正形成独立的土地法律体系。《地质矿产法》的核心是也是界定和规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派生出来的矿业权,即探矿权、采矿权。包括权利的取得、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由此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的调整。当下不顾生态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问题,追根溯源在于地质矿产基本法缺失。建议,除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快国土资源基本法研究外,应当尽快启动立法,将《土地法》和《地质矿产法》纳入国家立法规划,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出台,并且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三是加紧制订国土资源立法规划。国土资源立法的规划性十分重要, 只有尽快编制立法规划, 才能将国土资源立法活动纳入有计划的运行机制中, 使国土资源立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形成立法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间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获得最佳的经济与社会效果。1.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才能促进构建完备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一方面, 按规划立法,可以促使立法者、决策者把整个国土资源立法工作当作系统工程来操作。另一方面, 按规划立法,有助于促使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最大程度上协调一致, 减少或避免法的体系内部矛盾和不必要的交叉重叠。2.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才能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和法的监督之间的协调统一,将国土资源立法当作系统化的工程来建设,构建一个完备的法的体系。3.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才能促进法的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在制订国土资源立法规划的过程中,必须对既有的国土资源立法实践、立法经验作出总结和必要的理论抽象,用以作为立法规划的理论参照,使之成为国土资源立法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成果。(2012-10-12 10:21)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孙英辉]第一部分 关于研讨会主题
今年年初,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部党组部署精神,并且报经胡存智副部长批准,法律中心在总结“2011国土资源产权年”活动的基础上,做出了以创新学习、法律评价、决策支撑和公众监督“四项工程”为主要抓手,全力建设“2012国土资源法治年”的决定。下半年开始,为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纪念法律中心成立十周年,我们动员全中心力量,对以往成果进行了系统梳理总结。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加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力度的大背景下,为进一步丰富国土资源法治理论,提升中心国土资源制度创新与供给能力,我们将这次会议主题确定为“国土资源法治:理论、实验、制度、评价”。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理论体系。法治是价值、原则、制度、程序、组织、信仰等要素的综合统一体。法治理论是以法律至上为内在核心,依法治国为外在形式,依法办事为基本要素,依据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理性、人权、文明、效益、秩序、安全等社会价值观念及其体系构建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行为方式体系。国土资源法治理论,是以传统的法治理论为基础,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特殊性,提升总结出的具有国土资源特色的法治理论。
(二)实验实践。辩证唯物论认为:“实践的观点是认识论首先之第一的观点,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实践的主体,多年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在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提升,改革创新,逐步形成了一条适应改革发展、适应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的新路子。法律中心依据部党组“深化改革创新、加快制度供给”的总体部署,从去年开始,首先选择6个省开始了国土资源政策法律实验基地建设,以此建立了一种政策法律理论研究与实地实验相结合,上下联动、共同攻关、加快改革创新和制度供给的新机制。经过一年的摸索实践,我们已在吉林通化、云南红河、浙江舟山、福建平潭相继挂牌运行,年底前还将在湖南澧县和山西朔州启动挂牌。
(三)制度建设。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保障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效运行。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时加强新制度供给已成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是保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迫切要求。当前,应继续将两法修改作为国土资源法律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同时,进一步完善两法配套法规。长远看,必须整合各类用地管理,出台涵盖全部土地及其全部权利的《土地法》;在现有地质矿产管理框架基础上,向上下游延伸,建立统一的《地质矿产法》。不断将实践中好经验、好做法加以总结提炼,逐步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以提升国土资源法律制度的保障能力。
(四)法律评价。法律评价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活动形式,是社会主体基于自身需要而对法律现象的功能、价值、作用、含义等所作的事实、价值和审美判断与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特性,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可以定义为: 参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全过程中相关主体依据特定的标准、运用特定的方法对国土资源法律及其实施状况做出的规范判断和价值评估。我们相信法律的实现,是法律评价的终极任务,也是立法和执法工作十分重视和追求的目标。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是一个全新的尝试,我们去年成功申报了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其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对评价的指标、评价的模型、评价的方法进行一些系统的尝试与研究,希望能继续得到与会各位专家学者们的指导。(2012-10-12 10:19)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孙英辉]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昨天,我们在这里举行了“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成立十周年成果发布会”,叶明权副主任在会上发布了法律中心成立10年来,辛勤耕耘、精心凝练的四项主要成果,即“两书一片一图册”(宣传短片、研究成果选编、图文集和中地指数研究与应用)。现场效果十分热烈,社会反响很好。作为“迎十八大,庆十周年”系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暨法律中心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今天隆重召开!我代表法律中心党委和全体同志,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在座所有同志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也向积极参与这次研讨会征文活动的专家和朋友们表示崇高的敬意!
法制、产权、市场是国土资源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的三大要素,也是我们法律中心业务工作的核心内容。法律中心成立10年来,在国土资源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同仁和专家的长期关注和无私帮助下,一直不懈努力,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重点工作和中心主体业务,以政策法律研究为主线,打造“基础研究、法律服务、监测支撑、辅助决策”4个平台,创建和发展了10大品牌产品,努力打造支撑和服务国土资源部监管与决策的重要思想库。“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学术研讨会”就是其中一个极具特色的开放性学术交流平台。我先就此次研讨会的主题谈点想法。(2012-10-12 10:13)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叶明权]非常感谢胡副部长的发言,刚才胡存智副部长作了重要讲话,全面分析了国土资源管理以及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并就如何贯彻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进一步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制度创新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对事业单位如何发挥支撑作用提出了殷切的期望,我们在接下来会认真学习,深刻的领会。下面请法律中心孙英辉主任致欢迎词并作主题发言。(2012-10-12 10:10)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存智]三、将学术研究植根于实践探索的土壤,努力搭建实践与理论研究沟通的桥梁
国土资源管理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公民法人基本权利,目前随着改革不断深化我们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复杂,不断凸显两难问题,这对我们的政府决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如何加强政府智囊职能建设,不断提高政府决策水平,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一)加强学术研究和政府决策部门之间的沟通,使得学术研究真正融入国土资源的管理实践。学术研究是最需要也是最能够创新和改革的领域,前面所说国土资源管理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完全可以放到学术研究领域中充分讨论和研究,然后提供给我们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这方面我们早已经开始这样的合作模式,国土资源部和很多大学以及研究机构都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很多问题的解决上,也充分发挥了学术研究机构的优势。同时,面对现在的两难境地、诸多问题,国土资源管理也呼唤有社会责任感、有正确价值观,能够保持独立与理性的研究人员。多接触实践,少浮夸浮躁;多沉心研究,少急功近利;多创新理论,少哗众取宠。不断创造和生产具有创造性、深刻性、超脱性、前瞻性的学术产品,使得学术研究真正融入国土资源管理实践,为深化国土资源管理改革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当然,作为决策部门,我们要主动多听、多看、多读、多请教和多交流,重视智囊机构的意见和判断,根据最能反映民意的规则作出决断,使决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二)事业单位要努力搭建学术研究和政府决策直接联系的桥梁,发挥监管和决策支撑作用
事业单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也是一个具有独特地位的机构,既可以自由灵活的和学术研究机构开展对话,又可以直接沟通联系决策部门,在学术研究和政府决策之间,甚至也起着一个承上启下,直接沟通联系的桥梁作用。在政策研究方面,事业单位与决策部门联系较为紧密,研究成果偏向实践应用,但相对高校等研究机构,理论高度不够;高校等研究机构理论性较强,在实践方面稍有欠缺。因此,如果事业单位能够充分发挥这种独特地位的优势,充分搭建交流沟通的平台,在发挥监管决策支撑作用的过程中,保持沉稳与清醒,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加强事业单位自身的理论储备和努力促进各种成果转化,实现学术研究与政府决策有机结合,在制度创新与供给中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昨天是法律中心成立十周年的纪念日,这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里还要肯定,法律中心成立十年来,一直致力于国土资源法治与市场建设研究,特别是近年来,积极调整发展方向和定位,主动为部监管与决策提供支撑和服务,做到有为有位。“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学术研讨会”就是在这一过程中创建的一个品牌论坛,今年已经是第三届,通过不断努力,已经获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很多专家的观点和建议都直接呈送决策部门并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作用。目前,法律中心还在不断努力开展的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实验室建设、国土资源政策法律实验基地建设等,都是直接联系学术研究机构以及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制度供给的有益探索和实践,有的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和进展,希望法律中心能够保持这种旺盛的创新态度和发展势头,在下一个十年能够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对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2012-10-12 09:45)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存智]二、面对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用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通过探索创新、制度设计供给、立法、依法、执法来解决
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表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只能用改革的思路和创新方法解决,改革创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源泉,今年7月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究班开班时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综合分析当前国内外形势,我们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能否牢牢把握机遇,沉着应对挑战,关键取决于我们的思想认识,取决于我们的工作力度,取决于我们推进改革发展的步伐。
(一)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是国土资源事业全面健康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阶段
可以说经过30年的高速发展,我们的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原来改革开放所释放的活力和效益已经释放的差不多了,发展中的一些瓶颈问题,比如经济发展模式的不可持续性,环境污染问题,人口红利和土地红利的边际效应递减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都需要在“十二五”发展中逐步解决,面对这些形势在改革开放和发展过程中作出过巨大贡献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也同样面临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是国土资源事业全面健康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阶段,也是我们不可回避的也必须解决的局面。
反映到具体工作中主要包括征地制度改革、城市用地审批制度改革、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改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等,这些都是躲不开、绕不过,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针对不同问题的发展阶段,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到试点示范、政策储备再到总结提升、制度供给、立法执法,科学采取不同的解决和应对措施和办法。继续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着力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动力和活力,全力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全面发展
徐绍史部长多次强调,改革创新破解困局是推动国土资源工作的强大动力,部党组决定国土资源系统今年重大任务是加快改革加快新的制度改革,逐步建成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型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框架体系,以改革创新破解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的难题逐步成为国土资源系统上下的共识,也是实现国土资源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的有利保障。新时期面临国际国内错综复杂的发展环境,为破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两难问题,国土资源部将改革创新增加新制度供给的能力,作为全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
加大改革攻坚力度,加快新的制度供给,加快立法、执法,这也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有敏锐的感知新问题、新情况、新倾向、新苗头的能力,及时对国土资源改革创新实践进行引导,通过规范创新行为,拟定有价值目标去引领探索推动改革。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梳理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的试点以及各地自主探索创新取得的经验,及时总结提炼,把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可行的做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新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2012-10-12 09:26)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存智]一、在新的历史方位,必须将国土资源法治建设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龙头,加快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
(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国土资源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2012年是我国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开放、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总体形势是好的。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仍在持续,国际经济形势纷繁复杂,国际大环境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很大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仍然没有缓解,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仍然存在,改革依旧任重而道远。
国土资源问题是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肩负着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双重职责,不仅事关国家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更直接关系公民法人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可以说是集国脉与民生于一体,支撑各行各业,影响千秋万代。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仍然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将呈现出快速上涨的趋势,资源环境约束矛盾日益加剧。“资源硬约束下的紧平衡”这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面仍将持续。征地拆迁纠纷、矿业权纠纷、土地矿产股权融资等社会转型期出现的诸多纠纷和矛盾也集中体现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因此,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而言,“保障发展、保护资源”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
(二)严峻的形势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建设进程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是法制工作的核心。自国土资源部组建以来,部党组始终把依法行政作为建部兴业的重要举措,作为关系国土资源改革与发展、具有全局意义的大事来抓。2000年,国土资源部在中央国家机关中最先部署依法行政工作,并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1号文件,明确将依法行政作为国土资源法制工作的核心。2011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对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国土资源法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依法行政已经根植于国土资源工作的方方面面。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作为调整社会行为的规则,法律不仅具有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作用,还具有指引、保障、教育等功能。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法律发挥作用的着力点也不尽相同。在社会转型时期,制度变迁较为频繁,要着力发挥法律对改革创新和制度供给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就要求法制工作部门及研究机构始终立足全局谋划工作、开展研究,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工作重心,总结实践经验,把握客观规律,设定改革目标,开展顶层设计,注重发挥法律对改革创新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法律解决当前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问题,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各个重大决策的部署和实施,力求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和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着土地和矿产资源,这是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两大基本生产要素,也是人民群众的重要财产权利,国土资源改革要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加强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的研究,加强对社会管理领域法律的研究,充分发挥法律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的功能,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随着依法治国阶段性目标的转换和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的提速,面对国内外复杂严峻的形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惟有以更强的决心,将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作为一以贯之的选择,作为顺利推进国土资源改革、保护群众土地和矿产资源财产权利,实现社会和谐的头等大事常抓不懈,努力推进。
(三)国土资源法制工作本身也处于攻坚破难的重要阶段,需要沉下心来下大力气推进
今年4月份,国土资源部在南宁召开了全系统法规处长座谈会,对现阶段加快国土资源法治化建设工作作了部署,借这个机会,我向各位专家作下通报:一是为国土资源管理大局服务,切实推进《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修改,总结各种试点经验,通过立法填补管理制度盲点,确保“有法可依”;二是营造法制氛围,以普法工作为手段,提升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三是以“制度+科技”的行政模式为重点,规范权力运行,严格落实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四是以行政复议为抓手,强化层级监督和内部纠错机制,维护权益服务民生;五是以建立健全共同责任机制为保障,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
五方面的工作,尤其是“两法”修改,共同责任机制构建等,都处在攻坚克难的重要和关键阶段,国土资源法制工作的任务艰巨、压力巨大。但同时形势紧迫、机遇难得,需要我们自身认清矛盾症结和问题所在,抓住维护人民权益、加强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公平公正配置资源这样的改革和发展目标,沉下心来,去除浮躁,认真研究,更需要各位专家的智慧,帮助我们创新思维,开拓思路,以更大的勇气和更高的站位,解决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中面临的问题。(2012-10-12 09:19)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存智]各位专家,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在举国上下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之际,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召开“第三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学术研讨会”。在此,我首先代表国土资源部党组,向法律中心十年来所取得的成就表示热烈的祝贺!向长期关心、支持国土资源管理和研究工作的各位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举行学术研讨会,是在管理部门与社会专家之间搭桥铺路,强化沟通联系的重要途径,是拓宽研究思路和深化研究层次的有益尝试。借这个机会,我谈几点意见。(2012-10-12 09:16)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叶明权]尊敬的胡存智副部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党委和全体同志向出席今天“第三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暨法律中心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的领导、来宾和朋友们,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衷心的感谢!特别是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法律中心的亲切关怀和无私帮助。下面,请允许我介绍到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主席台就坐的领导和嘉宾有: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存智,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孙英辉主任,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冷宏志巡视员,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李裕伟研究员,中国五矿集团资源部王炯辉总经理,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法律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王卫国教授。出席会议的嘉宾有:国土资源部有关司局和单位的负责同志、法律中心学术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也就是两委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还有来自高校和企业的特邀嘉宾,还有来自法律中心6个实验基地的同志,此外还有来自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们。
法律中心已经连续举办了两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学术研讨会”,通过与相关专家学者和同行进行研究讨论,汇集了大量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新鲜经验,通过梳理提炼,部分已经转化和正在转化为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在破解国土资源两难问题中,发挥了不可多得的作用。今天新老朋友再次聚首,围绕国土资源的热点、难点与焦点问题进行研讨。
本届研讨会从筹备策划、论文征集,到今天的成功召开,一直得到了部领导、有关司局及事业单位的大力支持、指导和帮助,得到各位专家学者的关心和帮助。会议共征集论文52篇、40多万字。
为贯彻落实部领导关于加快制度创新与供给的要求,加快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建设,今年学术研讨会的主题定为“国土资源法治:理论、实验、制度、评价”。接下来我们将利用一天的时间,围绕法治理论与法律服务、产权创新、市场规范三个专题展开深度研讨和交流。希望一切凝聚更多智慧,促进国土资源政策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走向深入,进一步加快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土地合法权益,为国土资源监管和决策提供更好的支撑和服务。下面,请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存智同志做重要讲话。(2012-10-12 09:1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李俊喜] 感谢各位记者朋友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感谢各位同志来参会,同时也希望各位记者朋友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国土资源工作,特别是行政复议工作,为我们做好宣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既是一次发布,同时本身也是一种宣传,再次感谢各位朋友、感谢各位同志,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散会!
(2012-09-27 10:47)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进行相关问题提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赵久田就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增加的原因及解决情况和效果、国土资源的行政复议工作这些年取得的成效等问题进行回答。(2012-09-27 10:36)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我们认为,《规定》的出台,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特此召开本次新闻发布会,对《规定》进行宣传和解读,加强行政复议机关自身规范和完善的同时,也希望得到社会各界更大的监督和支持。
谢谢!(2012-09-27 10:30)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二、《规定》起草过程
2010年开始起草,我部启动了《规定》起草的工作。我体会,《规定》立法过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基础工作扎实。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收集了大量关于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政策和文件,了解各地、各部门加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和监督的有关情况和实践做法,总结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研究了相关的管理措施,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和监督提出了合理化对策,于2010年底形成了《规定》(草稿)。
二是充分征求意见。2011年11月,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例评析会上,我们征求了部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法制机构人员、国务院法制办、各级人民法院及部常年法律顾问的意见,对《规定》(草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12年3月30日,我们又广泛征求各省级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机关各司局意见。没有原则性的分歧,对提供的修改意见,我们大多予以吸收采纳,形成了《规定》(草案)。
三是不断完善重点概念和环节。2012年7月10日,我部召开专题会议,重点对行政复议决定含义、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职责、依申请和直接决定中止履行的情形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删除了行政复议决定终止履行的规定。经过此番修改,《规定》重点概念和环节清晰完善,最终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09-27 10:29)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三、《规定》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定》全文共14条。条文不多,但是在总结多年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实践的基础上,全面提升和总结有关经验和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我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一)关于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含义。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确认违法、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等多种决定,这些决定既有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复议决定,也有针对行政复议程序作出的程序性决定。本规定主要侧重对前一种类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将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和暂停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及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也纳入监督范围,从而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监督工作。
(二)责令履行的程序。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满,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责令履行申请,启动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被申请人收到复议机关的书面通知后,没有履行但决定立即履行的,我们再给予在20个工作日的时间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况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提出理由说明无法履行的,如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止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中止履行,如理由不成立的,行政复议机关则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我们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规定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影响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不可抗力等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决定中止履行复议决定。此外,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中止履行协议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中止履行申请,复议机关依申请决定中止履行。
(三)关于《规定》的法律责任。为增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完善监督手段和措施,本规定第十三条对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各项评优资格的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第二个层次,如果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像这种情节严重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012-09-27 10:29)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也是行政机关自上而下进行层级监督的重要方式。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被申请人的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地、全面地履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然而在工作实践中,虽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都能够及时依法办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有个别地方对我们作出的行政复议的决定,出于种种原因执行不利,或者故意不执行、变相不执行的情况还是有发生的,有的甚至背道而驰继续乱作为,或者使争议更加复杂化,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这种拒不执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国土资源部门权威,损害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使行政复议制度无法得到真正落实。因此,为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保障行政复议决定全面履行,我们出台了这个《规定》。
《规定》的出台,一个方面是能提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工作的自觉性,更好地发挥层级监督,二是能加强国土资源部门对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管理的执行力,三是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从而也有利于能够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012-09-27 10:21)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大家早上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跟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已经出台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第一、先谈一谈关于出台的背景情况。首先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我们部出台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背景及目的,我简要介绍一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情况。《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来,我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紧紧围绕纠正行政不当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不断完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制度,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妥善解决和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近几年,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采矿权、探矿权作为资产开始流转,成为公民、法人重要的财产权利,在财产权利受到管理行为影响并引起争议时,公民、法人强烈的维权意识促使他们寻求正当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得国土资源的行政复议数量在不断增加。根据统计数据,我部近3年来,复议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在国务院各部委中一直处于前三位,2009年起我部办理案件数就超过200件,2010年223件,2011年291件,今年前3季度的案件数已达31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68.5%,案件数量还将呈继续上升的态势。这一方面反映了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正日益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公民、法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任,通过这样一种行政复议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行政复议已经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当然这也反映出我们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亟待进一步加强立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防止由于行政不当产生的行政争议。(2012-09-27 10:1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李俊喜]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
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参加《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新闻发布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已经国土资源部2012年第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以国土资源部第54号令对外发布。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对深入推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全面履行将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同志、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赵久田同志,下面,先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王守智司长介绍《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的出台背景、起草经过及主要内容,并就有关问题作说明。
(2012-09-27 10:05)
时 间: 2012-10-12 09:00
地 点: 北京永兴花园饭店
内 容: 第三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暨法律中心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将于10月12日上午9点在北京召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将对此进行图文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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